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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依照各該會設置辦法之規定任期,於任期屆滿後,未再辦理續聘手續,其所召集之委員會無效


內政部68.8.29台內營字第三三二三五號函
按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委員既定在任期,則任期屆滿,其委員身分與權責即當然喪失,縱令主管機關未為另行聘派,但委員會議之召議之召集及所為決議,自無法定之效力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