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修正後之「公益出租人問與答」、「認定公益出租人 流程圖」、「為公益出租人認定作業所需,承租人及其家 庭成員授權政府代為查調戶籍及財稅資料同意書(範本)」 及「公益出租人認定函(範本)」
內政部110.9.8營署宅字第1101125363號函
說明:
一、依據110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2751號令修正公布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及第15條規定:「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依本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前項免納綜合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本部已於110年8月6日以台內營字第1100810597號令配合修正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二、旨揭資料修正重點如下:
(一)公益出租人問與答:
1、配合本法第3條規定修正納入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第1題、第5題、第7題、第9題)。
2、配合本法第15條規定提高免稅額度為最高1萬5千元。(第2題、第3題、第10題)。
3、酌修文字。(第11題)
(二)認定公益出租人流程圖:配合本法第3條規定修正納入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流程圖上方及方式1)。
(三)酌修文字。(方式1)
三、「為公益出租人認定作業所需,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政府代為查調戶籍及財稅資料同意書(範本)」:
(一)配合本法第3條規定修正納入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同意書範本上方及註1)
(二)刪除家庭成員之「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註2)
四、公益出租人認定函(範本):
(一)配合本法第3條規定修正納入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第4點)
(二)更新稅務問題免付費電話、酌修文字、配合本法第15條規定提高免稅額度為最高1萬5千元、增列是否享有綜合所得稅優惠資格文字供國稅局判斷。(第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