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行號經營工程顧問業務,在有關管理法規尚未訂頒之前,可否准予登記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0.08.28.台內營字第037493號
說明:
一、復 貴部70.07.11.經(70)商28215號函。
二、按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鑑定為建築師之法定業務;建築與土木工程之營造,則為營造廠商之法定業務,工程顧問公司之業務其屬於上開法定業務範圍者,應受建築法第13條、第14條,建築師法及營造業管理規則有關規定之限制,其不屬於上開法定業務範圍者,在該有關之管理法規未訂頒之前,宜由 貴部依專業技師法及一般商業登記法令逕為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