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學之防空避難室得否供圖書館書庫臨時使用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並查照轉行。
內政部函 90.03.02.台內營字第9082691號
說明:
一、依據國立中興大學89.10.13.(89)興總字第8907000431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本部89.12.28.邀請國立中興大學、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本部警政署、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共同研商,並獲致結論如下:關於對已完工之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得依修正發布後之規定辦理,惟為顧及整體防空政策,確保空襲時人民生命物產安全,仍宜維持防空避難之用,前經本部79.04.02.台(79)內營字第789399號函說明二明示有案。惟考量大學環境特性有其封閉性,且對整體防空避難影響有限,爰補充本部上開號函規定,大學建築物附設立防空避難設備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規定超出多餘之防空避難設備,經檢討符合相關建築法令規定者,得申請變更為他種用途使用。
三、檢附前開會議紀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