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69.7.31第一六九二次院會修正通過之「加強地方建設重要措施方案」改進措施二、加速推行「開發新市鎮、廣建國民住宅」計畫案內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目有關細部計畫比例尺規定疑義
內政部71.8.17台內營字第105604號函
本部前經邀集有關機關開會研商,並研提具體意見報奉 行政院71.7.27台七十一內字第一二六九二號函准予備查「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六日以前發布實施之市鎮計畫,其原已具有細部計畫內容者,於六十二年九月六日以後修正或變更,其計畫圖比例尺應符合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始得認定為適法之細部計畫,並為避免紛擾,同時函請台灣省政府確實儘速修正比例尺未符規定之都市計畫圖,以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