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建築物變更或拆除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107.7.10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1571號函

一、依本部營建署案陳警政署107年7月3日警署民管字第1070107539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按上開號函說明,有關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拆除執照,如含拆除或變更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時,應在核准申請時副知轄管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