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詢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禁止住戶在社區內道路停車,違者處以罰款及車子上鎖之規定,其適法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92.03.14.營署建管字第0922903904號
說明:
一、復法務部92年3月3日法律決字第0920008440號函轉台端92年2月20日函。
二、按社區內所屬之公共道路,若係屬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範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從其約定。故各區分所有權人對於該社區道路使用之權利。至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按同法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其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住戶違反同法條第2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依同法條第4項規定,應予制止,並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函詢禁止住戶在社區內道路停車,違者處以罰款乙節,按如對該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有特別約定時,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規定,應經載明於規約之中,否則不生效力。至於對違規者予以鎖車之規定,因其涉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除非經其同意或有法律授權之明文規定,否則管理委員會不宜逕行為之,以免承擔法律責任。如有疑義,涉及個案事實認定,係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請檢具具體有關資料,逕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