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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共污水下水道工程施工與瓦斯管線牴觸,需瓦斯管線配管線合拆遷時,其拆遷經費分擔比例原則」乙案

內政部85.10.18台內營字第8585932號函
案經本署於85年10月4日邀請經濟部等相關單位會商,獲致結論如下:「一、今後於辦理各公共污水下水道工程施工與瓦斯管線牴觸,需瓦斯管線配合拆遷時,其拆遷經費分攤比例為污水管線單位負擔三分之一,瓦斯管線單位負擔三分之二。二、請地方政府道路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確實審核各管線單位所送其管線埋設資料,其確實督導其埋設位置,以免造成以後污水管線施工時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