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否承攬保全業務再行轉委任合法之保全業者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07.02.營署建管字第0930039760號
說明:
一、復本部警政署93年6月8日警署刑偵字第0930088555號函轉貴會93年4月30日(93)寓管商仁字第0069號函暨貴會93年6月9日(93)寓管商仁字第0088號致本署函。
二、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又按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從事下列建築物管理維護業務:一、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二、建築物及基地之維護及修繕事項。三、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查及修護事項。四、公寓公廈之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事項。五、公寓大廈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前項管理維護業務,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法規規定時,應經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以契約約定,委託經領有各該目的事業法規許可之業者辦理。」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受委任管理維護契約範本第3條第2項規定,管理維護服務內容業務有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法規時,「甲方同意乙方得分別委任『○○○(營造、土木工程業)』、『○○○(機電工程業)』、『○○○(環境污染防治業、廢棄物清除處業)』、『○○○(保全服份有限公司)』提供服務」及「甲方同意另以契約約定,由乙方委託經領有各該目的事業法規許可之業者辦理。」。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從事建築物管理維護業務,若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法規規定時,應經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同意,另行以契約委託經領有各該目的事業法規許可之業者辦理。故有關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可否承攬保全業務再行轉委任予合法之保全業者疑義乙節,依前揭說明,管理維護公司自得將承攬之建築物管理維護業務涉及保全行業專業法規規定部分,經管理組織之同意,轉委任予合法之保全業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