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為汽車停放於公寓大廈停車場出入口(屬私有土地範圍)明顯妨礙停車場車輛通行,現行建管法規有否予以規範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2.03.18.營署建管字第0920011445號
說明:
一、復貴署92年2月24日警署交字第0920028789號函。
二、查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都市計畫法令未規定者,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辦理,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所明定,置有關停車空間之規定,建築技術規則悉明定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至第62條。函詢汽車停放於公寓大廈停車場出入口(屬私有土地範圍),倘其依建築執照標示之詳細圖說係屬停車空間之使用,如有明顯妨礙停車場車輛通行,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第3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始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其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如住戶違反同法條第2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依同條例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住戶違反第9條第2巷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之限制,經制止而無效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