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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司法院釋字第406號解釋意旨執行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之處理原則」,請查照辦理


內政部96.8.23台內營字第0960804734號函

一、依本部94年12月13日台內訴字第0940079175號函送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1020次會議附帶決議,以及96年6月26日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61次會議紀錄八、報告案件第2案決定(如附件一)辦理。

二、旨揭處理原則業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研商討論獲致共識,並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6月26日第661次會議報告確定,經酌整文字如附件二。該處理原則所提長期性措施之相關修法方向應屬正本清源之道,惟因修法完成時間難以預料,爰於修法期間先行以短期、持續性措施之權宜作法,進一步釐清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與建築法令之銜接關係,以指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協助妥適處理類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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