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徵收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經需地機關審慎檢討確已無需使用之必要者,建請准予辦理專案通盤檢討
內政部86.8.20台內營字第八六○六二二○號函
查土地徵收後,如需地機關確認已無使用之必要,自得撤銷徵收發還土地,至該地都市計畫是否應先行完成變更程序,尚與其是否得申請撤銷徵收之要件無涉,前經本部85.10.23台(85)內營字第八五八五九六四號函示在案,準此,本案似無辦理都市計畫專案通盤檢討之急迫性,亦無「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三條適用之情事。惟為配合該地未來都市發展需求,建議上開保留地宜併該地區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案辦理,又為維護該地區生活環境品質,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部分,請依照86.3.28所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