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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署前函送「研商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農業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於大面積共有農業用地是否得適當擴大案會議紀錄」結論二所述之「大面積農業用地」之定義為何乙案,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年8月7日農企字第0910142437號函(附件)示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1.08.15.營署建管字第0910051632號

說明: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年8月7日農企字第0910142437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