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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六條疑義。

內政部函 67.06.07.台內營字第788096號

說明:

一、復貴廳67.04.28.建四字第65858號函。

二、查建築基地依法應予保留之空地,其配置不予限制,前經本部63.10.08.台內營字第602758號函釋有案。是建築基地於適用上開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時,自不因以其臨接廣場,公園,綠帶,河川等起算垂直縱深十公尺以內部分留設作為防火巷或作為空地使用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