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釋示「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有關申請之民眾若日常生活無法自理得否承租或借住案
內政部營建署93.6.8營署管字第0932909142號函
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之民眾,若其依「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七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出租住宅或救濟性住宅,自應依同辦法之規定予以安置、配住;若其無同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情形,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似不得終止租約、收回住宅。惟為考量其安全性,應請社政單位協請其同居家屬注意其起居,以免發生管理糾紛,並滋生無謂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