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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已領有建築執照之建築物因法院判決得否停發或吊銷該建築物使用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1.02.24.台內營字第067112號

說明:

一、復貴局70高市工務建字第22528號函。

二、按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核發之建築使用執照僅為建築物使用之許可,此為建築法第26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建築物之承造人因建築物保留退縮地竊占他人不動產為法院以竊占罪判刑,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判決確定後予以勘測,視其違反建築法令情形而為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