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其建築物現況用途類組與原核准類組不符,可否受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02.12.營署建管字第0930002448號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1月6日府建管字第0930001498號函。
二、按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之處理,應按時依建築物核准用途或現況用途申報,其申報對象依類組別由地方政府通知申報,其現況用途與原核准用途不符者,應儘速輔導其合法變更使用,本署86年2月13日86營署建字第01227號函會議結論已有明示。至對於申報用途與核准用途不符,違反92年6月5日公布修正之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應依第91條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