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申請將國宅移轉予他人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4.8.26營署宅字第0940044133號函
依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規定:「國民住宅承購人依本條例第19條規定將國民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符合移轉條件之證明,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本案申請將國民住宅轉售,貴府原得依上開規定出具符合移轉條件之證明,惟因該國民住宅已有查封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第1項規定:「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爰應於該查封登記塗銷後,再依上開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出具符合移轉條件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