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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1條執行疑義1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9.23.營署綜字第1030059754號

說明:

一、依據貴所103年9月3日(103)南高建(集)字第001號函辦理。

二、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其集村農舍用地面積應小於一公頃,以分幢分棟方式興建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一次集中申請,並符合下列規定…。」已明定申請興建集村農舍之棟數應在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且明示申請興建集村農舍以分幢分棟方式建築,有關函詢得否以「一幢多棟」方式申請,與上開辦法第11條「分幢分棟」之規定不符,仍請依上開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