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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住宿式服務機構寢室防火門開啟方向之限制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111.12.15營署建管字第1111254839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10月17日新北工建字第1111984035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5款規定:「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又「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之『病房』、『臥室』及『寢室』,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5款但書所列『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其連接走廊之防火門得不受同款前段『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之限制。」前經本部103年9月19日台內營字第1030810059號令釋示在案。至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住宿式服務機構之寢室,亦屬上開第76條第5款但書所列「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其連接走廊之防火門得不受同款前段「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之限制。

三、另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5條,防火門窗屬防火設備,如變更為F-2類組,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4條附表四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十六)F-2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規定項目中檢討標準如涉及防火門設置者,均需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