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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與地籍套繪圖印製出售之規定


內政部60.3.10台內營字第四一○二二四號函

一、都市計畫與地籍套繪圖應遵照法令規定及層峰指示儘速印製出售。

二、地籍圖上之座標及軍事設施應予取銷。

三、套繪圖上應印註:「本圖僅供參考,如有錯誤或變動依地籍圖及都市計畫圖為準」字樣。

四、道路、學校、公園、市場、綠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於套繪圖上表明。

五、套繪得分幅出售,購買人應登記其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並於所購圖上簽章,以便查考。

六、關於套繪技術問題,由工務或建設單位洽商地政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