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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機械停車設備置車板寬度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96.07.03.營署建管字第0960035128號

說明:

一、復台端96年6月27日函。

二、「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節次3.2之(2)規定「置車板寬度為包含兩側邊之樑,其淨寬度不得小於2公尺」,故置車板淨寬度得包含兩側邊樑之寬度;至如有其他裝置連結於置車板上,置車板淨寬度則應扣除該裝置內緣(近置車板中心線側)至邊樑外緣間之寬度。本部92年5月1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6448號函業釋示在案。所詢事項涉屬個案事實認定,如有疑義,請檢具具體資料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