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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補繳或溢繳退還工程受益費款加計利息利率標準,可否適用稅捐稽徵機關退稅計息規定辦理乙案


內政部69.9.25.台內營字第四二五六○號函
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應補繳或溢繳退還工程受益費款加計利息,其利率標準,可按當年度一月一日各金融機構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辦理,其須以月利率及日利率計算者,應以該項利率分按十二個月及三百六十日平均計算其月率及日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