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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0.07.24.營署綜字第044194號

說明:

一、復貴府90年7月10日90府建管字第71680號函。

二、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8款規定:「集村興建農舍應整體規劃,於法定空地設置公共設施;其應設置之公共設施如附表。」是以集村興建農舍之公共設施是整體規劃於法定空地設置,其規模、大小應視實際需要妥善規劃。

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所稱「該宗」農業用地係指一宗(筆)地號,意即數筆相毗鄰地號土地,於申請興建農舍前應先合併為一宗(筆)地號。未毗鄰地號土地不得合併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