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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農業區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或其他分區,在未依附帶條件辦理前,有無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免徵稅捐

內政部89.12.4台內營字第八九一二七八○號函

一、查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在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者,得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另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同法第十六條規定:「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所應表明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參照前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並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準此本案如細部計畫尚未依法擬定或非屬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者,自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在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之規定。

二、至貴府來函說明三末段所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無法認定仍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管制使用乙節,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銜本部及財政部發布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對農業使用認定基準及申請核發程序業有明文規定,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