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之資格條件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6.13.營署建管字第1032910521號
說明:
一、依據奉交下勞動部103年6月9日勞動條1字第10300148351號函轉貴會103年5月28日中安字1030528號函辦理。
二、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2條所明定;次按「本條例所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 (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人員) 之類別如下:一、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 (以下簡稱事務管理人員) :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之人員。…」、「事務管理人員應具有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畢業學歷,且三年內未曾因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可證者。前項人員應先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事務管理人員講習,並應經測驗合格領得講習結業證書後,檢附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講習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乙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可證後,始得擔任。…」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3條定有明文。至於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是否有年齡限制一節,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上開辦法並無相關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