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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貴園區內建築物管制高度之核計原則,核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0.04.12.營署園字第7206號

說明:

一、復 貴處80年3月22日(80)營陽工字第1690號函。

二、為兼顧環境景觀需要,國家公園區內建築物得採斜屋頂,其管制高度計至屋簷(斜屋頂部分不計),斜式屋頂屋面斜率訂為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並不得設置樓梯通達,核屬可行。

三、副本抄送墾丁、玉山、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本署建築管理組、國家公園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