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大亞電線電纜公司申請新建測試機房應否設置專用下水道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5.4.11營署工程字第0950016687號函
下水道法第8條規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開發社區、工業區之專用下水道,由各該機關或機構建設、管理之。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稱新開發社區、工業區為符合下列條件之地區,其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公共下水道尚無法容納其廢污水者:
一、新開發社區: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之社區。
二、新開發工業區: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開發供事業設廠之地區或事業於政府依法劃設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設廠,其基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按專用下水道設置之目的旨在處理一定規模以上之廢(污)水,以防治污染,本案申請新建測試機房,若建築物用途全為機械房,未產生事業廢水及達新開發社區規模之員工生活污水,則免設置專用下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