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詢本部96年6月6日台內營字第0960802950號令發布「 建築物施工日誌 」之相關執行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07.29.營署中建字第0993580722號
說明:
一、復貴府99年5月26日府建管字第0990901102號函。
二、查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60802950號令訂定「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建築物施工日誌」及「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自即日生效,合先敘明。
三、按「...前項、勘驗項目、勘驗方式、勘驗紀錄保存年限、申報規定及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應配合事項,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為建築法第56條第2項所明定;至上開條文規定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已授權各主管建築機於自治條例中訂定之,且現行本部函頒B14-1、B14-2建築工程勘驗申報相關書表係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之,尚無規定應併同附施工日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