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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供作多目標使用公共設施用地,於檢討變更各該地區都市計畫案時,可於計畫書中載明將來將依法供作多目標使用

內政部71.12.2台內營字第一二七○一二號函
建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如為將來供作多目標使用之需,於檢討變更各地區都市計畫案時,可於計畫書中載明該公共設施用地將依法供作多目標使用,或註明全部使用項目,於開闢時再全部或擇項闢設乙案,可准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