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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住宅補貼受補貼者因故變動戶籍,與直系親屬同戶籍,致新增家庭成員,其申請日後新增之家庭成員財稅資料是否不予採計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102.12.12營署宅字第1020081574號函

一、政府辦理住宅補貼係為協助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於適居之住宅、減輕居住負擔;另因政府住宅補貼資源有限,爰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25點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隨時或至少每三年對購置住宅、修繕住宅貸款補貼者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承貸戶或租金補貼戶申請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予以建檔,並於查核前由申請人依限檢附最新有關資料送查。......」同規定第17點第1項第2款:「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補貼機關應終止利息補貼;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月份起至終止月份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二)家庭年收入超過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或其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超過本部或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以上;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另101年度「住宅補貼督導查核計畫」第伍點查核內容對於購屋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戶係依據查核時申請人之戶籍地,查核其100年家庭年收入是否符合101年度住宅補貼申請標準。

二、上開規定係考量公平性,其申請時住宅持有狀況及家庭年收入等查核對象為以戶籍資料認定之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即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申請人與配偶分戶之分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故定期查核時亦以現況戶籍資料採計上開對象,方有一致之標準,爰申請日後因戶籍異動新增之家庭成員之財稅資料,亦應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