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湖鄉佛陀山孝道法門開發案,是否受「台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有關鯉魚潭水庫集水區限制發展區之限制乙案
內政部88.9.4台內營字第八八七四四五五號函
一、案經營建署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研商苗栗縣政府函詢大湖鄉佛陀山孝道法門開發案,是否受『台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有關鯉魚潭水庫集水區限制發展區之限制乙案」(營建署八十八年七月廿九日八十八營署綜字第五O四九四號函有關本案會議紀錄諒達),獲致以下決議,請遵照辦理: (一)請貴府基於事業主管機關之立場,明確認定本案是否於「台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前,業已先行核准。 (二)本案若貴府於「台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前業已先行核准;且依據貴府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函附資料顯示,台灣省政府前於八十二年業已函復貴府表示,本案經核尚符合「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寺廟建築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之規定,並可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所定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之限制。基於行政法原理之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當事人之信賴利益須大於公益之前提下,始受到保護。因本開發案位於水庫集水區,供應大台中地區公共給水,本案必須於維護公益之前提下,再保障當事人之權益。亦即應防止水庫淤積、避免水質惡化,並且符合當前「自來水法」、「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飲用水管理條例」、「水污染防制法」、鯉魚潭水庫集水區公告之管制事項,以及水資源局和水利處等等有關規定,納入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中,才得依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嚴格審查核發開發許可。
二、另為貫徹本部有關加強山坡地保育之政策,應請貴府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本案如涉及違法開發之情事,應依法懲處。 (二)未來如准許本案之開發,應確實督導申請人依原核准之土地使用計畫辦理開發及土地使用管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