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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領照開工之建築案件因辦理大都市計畫實施禁建時應依特許興建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辦理,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3.05.27.台內營字第596935號

說明:

舊有都市計畫區,因辦理擴大都市實施禁建,於禁建前己領照開工之建築案件,仍應依「台灣.地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與建辦法」第二條及第三規定辦理。己領照未開工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