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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已依獎勵投資條例規定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廠地,劃入都市計畫經核定為住宅區後,可否以住宅區土地申請核發建照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0.03.28.台內營字第003595號

說明:

一、依據 貴委員本(70)年3月3日於貴院面囑本部營建署都市計畫組黃組長朝陽查復事宜辦理。

二、查興辦工業人依獎勵投資條例規定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廠地,因都市發展需要劃入都市計畫範圍者,其已設之工廠,依都市計畫法第41條之規定得繼續作原來之使用,但不得增建或改建。其尚未建廠者,應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辦理,以符制訂都市計畫之目的。並經本部以69.10.22.69台內營字第038773號函復台灣省地政處並副知經濟部及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有案,貴委員所詢乙節,依照上開部函規定可依都市計畫住宅區之管制規定,申請核發建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