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廠類建築物之建築基地申請分割,需否依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檢討審核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9.07.04.台內營字第8983908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89年6月12日89府建管字第89889號函辦理。
二、工廠類建築物之基地申請分割,應依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檢討審核,俾其分割後之基地均能符合上開標準,以利爾後申請建築。至其分割牆應否辦理室內裝修或變更使用乙節,請依本部89年1月12日台(88)內營字第8872068號函送研商「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增編門牌變更戶數應否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會議紀錄之結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