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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為104年度上字第26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函請查明有關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割規定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4.09.25.營署建管字第1040062682號

說明:

一、復貴司104年9月18日內地司字第1040068618號書函。

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同條第3項及第4項訂有已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辦理解除套繪管制之情形。查內政部103年4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30804511號函說明三已明示:「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自得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逕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惟其套繪及解除套繪管制事項,仍須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爰相關案件如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者,自得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逕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不受前揭辦法第12條第2項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之限制,惟其解除套繪管制事項,仍須依前揭辦法第12條第3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

三、另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經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辦理分割之案件,建請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原套繪管制事項,以免缺漏造成公私兩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