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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釋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但重複受益時間超過五年者,不予減免」,該「五年」起訖日,究應如何認定乙案

內政部76.5.11台內營字第四九五二四九號函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八條明定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同條例第六、七條規定主辦工程機關應於工程開工前三十日內將規定之資料公告,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時於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開徵,各級政府如因財政困難,無力墊付工程費者,亦得於完成法定程序後先行開徵。揆諸上述各條立法意旨,認為一經公告,即產生預期受益效果,故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所稱重複受益,其「五年」之起訖日,仍應依內政部七十三年十一月廿一日台內營字第二六七五一一號函釋,以「公告徵收日」為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