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建築用地,地界不整齊規則,其中部分可建築使用,部份須與鄰地合併使用始可建築,此整筆土地是否屬畸零地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67.01.20.台內營字第779557號
說明:
一、復貴局66.12.12.台財產字第14522號函。
二、按所謂畸零地係指建築法第44條規定地區內面積畸零狹小之基地不合於省(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所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標準或基地界線曲折不齊或界線與建築線斜交之角度不滿六十度或超過一百二十度或基地為三角形者而言,一筆土地其最小面積已達規定寬度及深度可供建築使用,縱其地形不完整亦不得謂為畸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