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內私人醫院所需用地如需個別劃設使用區予以管制,應以醫療專用區劃設之
討論案:七十六年八月第四次營建業務協調會(內政部77.3.2台內營字第五六四三五四號函)
案 由:都市計畫內私人醫院所需用地如需個別劃設使用區予以管制,應以醫療專用區劃設之。
說 明:按都市計畫劃定之醫院用地係為公共設施用地之一種,其土地之取得必要時得依法徵收。惟查部分都市計畫範圍內,將私人醫院所需用地亦劃設為「醫院用地」,執行上易滋生困擾。是以私人醫院所需用地,其面積較大,或需個別劃設使用區予以管制,應以醫療專用區劃設之。
決 議:本案除依照前項說明辦理外,劃設之醫療專用區應於計畫書內敘明,係供私立醫院使用,並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以利執行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