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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租金補貼合格戶於受補貼期間死亡,其家屬未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2點辦理更名,致溢撥租金補貼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102.6.10營署宅字第1020035925號函

關於 貴局上開函略以:「申領人在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為一位12歲子女,不知上述相關規定,故在申領人死亡後,不知申辦更名,致溢領租金補貼,緣此,兼顧情理法之下,建請對於18歲以下青少年,是否給予補正更名期限」乙節,請依本署102年2月22日營署宅字第1022903501號函說明一略以:「......爰原核定期滿後即不得再申請辦理更名。」及102年4月16日營署宅字第1022907613號函說明二略以:「......請依上開規定第12點,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計算應返還之溢領租金補貼。」辦理,並請繼承人返還溢領之租金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