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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受理無法人資格之商號申請認定為租屋服務事業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6.10.12營署土字第1061102718號函

說明:

一、依據貴府106年8月18日新北府城住字第1061620722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辦法所稱租屋服務事業,指提供租屋市場資訊、……,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私法人或團體。」本辦法所指之租屋服務事業以私法人及團體為限。

三、貴府上開函核發認定飛訊物業管理顧問社為租屋服務事業,惟查該社係依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辦理商業登記在案;次查其組織類型為獨資,非屬法人或團體,不符本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