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75.5.9台內營字第三九八八四七號函 經徵收或收買之土地,其未繳之工程受益費,仍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三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及本部六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台內營字第一八六一三號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