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府請釋八十八年度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核定戶○○○君,因死亡而由其配偶申請替代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89.3.14.營署宅字第08142號函
一、查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核定戶,若在向銀行辦理貸款之前,申請由其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替代者,同意其以變更之申請人名義辦理貸款,業經本署於八十七年九月九日以八十七營署宅字第二三三七二號函釋在案。
二、復查本部台北第二辦公室(前為臺灣省政府住都處)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以八八住都企字第一七二七五號函對擬以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替代購置住宅,有詳細之作業規定,其中補充規定之說明二(一)略以:「原申請人‧‧‧請檢附原核發之同意購置住宅通知及戶籍謄本等相關資料‧‧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三、惟原申請人死亡,基於協助核定戶購置住宅考量,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且符合「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第十條申請資格者提出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