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為「106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執行相關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6.11.17營署土字第1061130035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11月2日府授都企字第10638750100號函。
二、有關貴府函詢旨揭計畫執行內容相關疑義,分述如下:
(一)媒合及住宅修繕件數認定:依據「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承出租及其他服務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出租人申請出租住宅應檢具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等文件申辦,俾憑據以審查符合出租住宅之規定,因上開文件皆係以門牌作為一處,故住宅修繕案件,以每個門牌一處作為認定原則;另本試辦計畫主要目的係為協助弱勢民眾於住宅租賃市場租屋,故於媒合件數以開發或媒合房東及房客並簽訂租約之案件數量作為認定。
(二)租金補貼重複請領:有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戶申請承租者,依據「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承出租及其他服務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該承租人除符合直轄市、縣(市)所定資格外,以未享有政府租金補貼,且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為限。故倘房客另請領貴府低收入戶租金補貼、身心障礙租金補貼或原住民租金補貼,加入本試辦計畫之承租人應切結取得包租代管承租資格日起,自願放棄原有補貼。
三、另本署於106年9月4日函送「106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45辦計畫問與答」業者篇第6點略以:「2.確認房客未享有內政部辦理之租金補貼,且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或房客於申請時切結同意放棄已取得內政部辦理之租金補貼或承租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或社會住宅者。......」與上開說明有誤部分,檢送修正後「106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問與答」(如附件)。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相關資訊將不定期於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社會住宅專區更新(https://pip.moi.gov.tw/V2/B/SCRB0501.aspx),請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