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君滯納工程受益費,因其違反票據法通緝在逃,費單由其妻簽收後無法轉交本人,應否再辦理公示送達案
內政部74.4.11台內營字第二九九四一一號函
查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固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以為送達,惟此所謂同居人,係指與應受達人居在一處共同為生活者而言,本案欠費人○君之妻雖已簽收繳費通知單,但如因○君通緝在逃之故而確未與其妻同居一處共同生活,則難謂為已有合法送達,仍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款之規定辦理公示送違。
內政部74.4.11台內營字第二九九四一一號函
查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固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以為送達,惟此所謂同居人,係指與應受達人居在一處共同為生活者而言,本案欠費人○君之妻雖已簽收繳費通知單,但如因○君通緝在逃之故而確未與其妻同居一處共同生活,則難謂為已有合法送達,仍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款之規定辦理公示送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