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所詢農舍用地面積檢討疑義
內政部營建署105.06.21.營署綜字第1050031595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5年5月25日府建管二字第1050524741號函。
二、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農舍用地之面積。」另依本部102年12月6日台內營字第1020812243號函說明二後段略以:「有關個別農舍之外牆或其代替柱、遮陽板、陽臺、屋簷、出入口雨遮、雨遮、花臺,於一樓地坪施作停車空間或其他水泥地坪,均應依本辦法規定將其水平投影面積全部納入農舍用地檢討,即其水平投影面積均不得超過農舍用地面積(農業用地10%部分)之範圍,…」是上開函有關農舍之外牆水平投影面積,係指外牆之外緣範圍以內之水平投影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