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OOO申請101年度青年安心成家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案,申請人所附建物所有權狀未滿40平方公尺與財產所得清單顯示已超出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1.11.28營署宅字第1010077106號函
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7點第1項第5款:「新婚購屋、育有子女購屋或育有子女換屋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五)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本案申請人配偶持有之共有住宅,該住宅之持分面積應以地政機關資料為主,若換算其持分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則視為無自有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