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函詢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應載明事項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95.10.05營署建管字第09500512529號書

說明:

一、復台端95年9月28日聲請函。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故所詢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應載明內容,請依上開條文規定辦理。另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第3點第3款規定,定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之格式可供參考,隨文檢附格式影本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