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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釋丁種建地變更甲種建地,是否適用「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總編第十、十一條之規定不得開發之行為乙案

內政部87.12.17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三五○四號函

一、「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係屬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作業之指導原則,本案如依規定程序,須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自應適用前揭審議規範之規定。

二、另本案開發區位如位於板新給水廠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及板新給水廠鳶山堰水庫集水區範圍,依本部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公告實施之台灣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鳶山堰水庫集水區為重要水庫集水區而屬限制發展地區,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同意興辦之穿越性道路、公園、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等或其他公共設施、公用設備及為維護水源必要之道路外,不得從事其他土地開發行為。上述限制一併請納入規劃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