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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於劃設零星工業區時,因作業疏忽,將計畫書或計畫圖之工廠廠址或地號記載錯誤,致產生計畫書圖不符,或將符合劃設條件之工廠土地漏列(劃)等,在未依都市計畫變更程序更正前得否先以工業主管機關登記...

討論案:七十五年五月第二次營建業務協調會(內政部75.7.24台內營字第四二三六三五號函)

案由:都市計畫於劃設零星工業區時,因作業疏忽,將計畫書或計畫圖之工廠廠址或地號記載錯誤,致產生計畫書圖不符,或將符合劃設條件之工廠土地漏列(劃)等,在未依都市計畫變更程序更正前得否先以工業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廠地範圍為準,依零星工業區予以管制使用,提請討論。

說明:

一、原有合法工廠依都市計畫劃設為零星工業區時,由於作業疏忽,將廠址或地號記載錯誤,產生都市計畫說明書圖不符或將符合劃設條件之工廠土地漏列(劃),致廠商無法增、改建廠房或辦理工廠(變更)登記,而致困擾。

二、依內政部六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九四二號函檢送司、廳、局營建業務協會第六次會議紀錄第八案決議:「都市計畫書圖不符時,應查明其錯誤原因予以訂正,並依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辦理,惟查都市計畫程序繁長,難以迅速解決民眾之急需。

決議:

一、案涉「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之規定,應請各地方政府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審慎辦理,如有疏漏,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

二、原合法工廠用地未劃為工業區前,比照工業區之規定予以管制,於法不合。